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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14 16:16:36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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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损毁及灭失责任】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寄递货物、物品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负有保管责任的寄递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邮件总包转关】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通知办理海关手续】寄递货物、物品需要收寄件人另行办理申报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寄递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通知收寄件人。

第二节 快递企业监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注册登记】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并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企业持有的进出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照;

(二)境内分支机构、境外关联企业名录、地址;境内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批准文件;境外关联企业真实的注册登记批准文件;

(三)本企业进出境快件专用标识、专用分运单样式;

(四)本企业境内、境外运输网络相关证明材料。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快递企业通过公路运输进出境快件的,还应当提交自有或者租用货运车辆的相关材料,并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延期、变更、注销】快递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期、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快递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照海关有关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规定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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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监管办法,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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