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后寄递进出境。
第五条 【规定告知和境内外收寄件人遵守】海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业务现场通告、提示等方式,告知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相关的海关规定。
寄递企业应当在办理寄递业务的场所以及办理寄递业务的过程中,向收寄件人告知禁止、限制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相关的海关规定,并为收寄件人查询提供适当条件。
邮政企业应当向与我国通邮国家、地区的邮政指定经营者通告我国禁止、限制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可能后果,便于当地寄件人了解和遵守。
收寄件人应当在交寄或收取寄递货物、物品前,主动了解掌握禁止、限制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相关的海关规定。
第二章 寄递企业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验视及禁止、限制性管理】寄递企业应当在收寄时对将要出境的寄递货物、物品进行验视,核对寄件人在寄递单据上填写的品名、数量等信息是否与实物相符。
寄递货物、物品属于禁止进出境的,或者品名、数量等与实物明显不相符的,寄递企业不得揽收或派送。
寄递企业发现寄递货物、物品属于禁止、限制进出境的,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且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验核身份、地址】未经验核寄件人身份证明信息、地址的出境寄递货物、物品,寄递企业不得揽收。
收件人信息不真实、收件地址虚假或者不完整的进境寄递货物、物品,寄递企业不得派送,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且协助海关对寄递货物、物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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