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境内派送、签收结果向海关反馈。
第八条 【标识和分运单】快递企业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的快件标识和专用分运单,其中快件专用分运单应当印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和进出境快递企业专用快件标识。
邮政企业发运和接收的国际邮件,应当使用《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国际邮政单据,并将境外邮政指定经营者使用的标识向海关备案。
寄递企业应当在实际使用寄递货物、物品单据前就相关式样向海关备案。
除邮政企业依法发运和接收的国际邮件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发运和接收使用《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邮政标识、邮政单据的寄递货物、物品。
第九条 【信息化管理】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寄递货物、物品实施计算机管理,与海关联网传输数据信息,办理海关手续。海关要求提交纸本单证的,寄递企业应当提交。
邮政企业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的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条 【动态信息】寄递企业应当记录并向海关提供其寄递货物、物品揽收、流向、派送等环节的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海关监管的寄递物品的运输】
寄递企业在境内以航空、铁路、公路、水(海)运等方式运输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寄递货物、物品的,寄递货物、物品的施封、交运、存放、保管以及运输工具本身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寄递货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寄递企业、承运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并配合海关核查。
以公路运输转关或者过境寄递货物、物品的,承运车辆以及驾驶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以其他方式转运、通运寄递货物、物品的,按照海关有关进出境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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