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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14 16:16:36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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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总包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开拆、封发进出境邮件总包,经国际邮件交换站接收以及发运进出境邮件总包,应当接受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所在地海关监管。

邮件总包进出境以及进出国际邮件交换站、互换局或者验关局时,邮政企业应当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系统办理申报及入出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空邮袋监管】对进出境的空邮袋等邮件盛装容器总包,海关按照进出境邮件总包进行监管。

第三章 寄递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验关局、快件监管场所的设立、变更、注销】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验关局、快件监管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相应的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各类监管场所,应当为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存放要求】寄递货物、物品在办结海关手续前需要存放的,应当在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内存放。

监管场所内的寄递货物、物品应当按照进境、出境、过境、转运等类别进行物理隔离、分别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且不得与非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混同存放。

第二十七条 【信息管理系统】寄递货物、物品监管场所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实施计算机管理,与海关联网传输电子数据信息。寄递货物、物品进出监管场所时间、库存时间和存放位置等物流信息应当报送海关和实时可查询。

第二十八条 【盘点及报告】监管场所经营人、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每月对监管场所库存寄递货物、物品进行盘点,并且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核销情况报告,包括寄递货物、物品的邮件路单/快件总运单号、邮件发递单号/快件分运单号、品名、件数、重量、收寄件人、入库时间、库存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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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监管办法,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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