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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14 16:16:36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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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快件总运单中的发货人应当是在海关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收货人应当是快件经营人在海关注册登记材料中列明的境外关联企业。

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报送邮件总包及邮件数据】邮件总包进境、出境、过境、转运或者转关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监管。

进境邮递货物、物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邮递货物、物品在运抵国际邮件互换局或者验关局时,应当由邮政企业向海关申报。

第三十六条 【进境邮件总包申报】邮政企业自国际邮件交换站提取、转发进境邮件总包的,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进境、过境、转运邮件总包的申报手续:

(一)进出境、过境、转运邮件总包申报单;

(二)进境、过境、转运邮件总包路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进境邮件总包须由进境地国际邮件交换站转关至指运地国际邮件互换局的,邮政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关申报单。

进境地海关对进境邮件总包单证、封志、数量及号码验核后,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将进境邮件总包运至国际邮件互换局后,向海关递交关封,办理进境邮件总包检查、开拆、查验、处理的海关手续。

经进境地海关对过境、转运邮件总包验核,邮政企业方可将邮件总包交予过境、转运运输工具承运。

第三十七条 【进境国际邮递货物、物品转关】进境邮件总包经国际邮件互换局开拆、分拣,须将部分国际邮递物品继续运至另一国际邮件互换局或者验关局海关监管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进境邮递物品转关手续:

(一)进出境邮递物品转关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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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监管办法,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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