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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14 16:16:36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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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检查设备】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等设备,并且按照海关要求实施检查图像与申报数据同屏对比。

邮政企业实施同屏比对的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四章 寄递货物物品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寄递货物物品分类】海关对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实行分类管理。

文件类快件,是指经快递方式进出境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邮递印刷品,是指批量邮递的无商业价值的散发性广告、刊物等宣传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个人物品,是指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的或者交寄的自用物品。自用物品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低值货物,是指海关总署规定范围以内、规定限值以下的货物。具体范围以及限值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其他货物物品,是指除文件类快件、邮递印刷品、个人物品和低值货物以外,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十一条 【退运或者退回国内】邮政企业承揽、承运的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责令邮政企业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寄件人:

(一)邮递物品未附有《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邮政单据或单据不全;

(二)应当填写的单据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的;

(三)应当办理征税手续或者提交许可证件、证明,收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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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监管办法,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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