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寄递企业监管(6-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6-13)
第二节 快递企业监管(15-21)
第三节 邮政企业监管(22-24)
第三章 寄递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管理(25-29)
第四章 寄递货物、物品监管(30-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32)
第二节 寄递企业申报(33-39)
第三节 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40-49)
第四节 海关查验、审核与税款缴纳(50-56)
第五章 附则(57-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递、邮递(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货物、物品的监管要求,维护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下简称“寄递货物、物品”)及其盛装容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寄递进出境货物、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物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货物以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监管期间及处置禁止】进境寄递货物、物品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寄递货物、物品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寄递货物、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开拆、分拣、重换包装、封发、提取、发运、更换快件分运单或者邮递物品发递单等作业。
第四条 【禁止、限制进出境】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以寄递方式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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