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四条 【个人物品办理海关手续】收寄件人办理寄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个人物品报关单
(二)进出境快件总运单复印件或者邮递物品发递单;
(三)收寄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收寄件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身份证明原件;快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的收寄件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境快件分运单。
第四十五条 【个人物品委托办理海关手续】寄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的收寄件人可以委托寄递企业或者委托其他自然人向海关申报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寄递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但不需要交验收寄件人身份证明原件。
收寄件人委托其他自然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委托人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第四十六条 【个人邮递物品直接放行】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物品,邮政企业已经向海关提交完整、有效的电子数据,邮递物品发递单显示的物品价值在海关规定的限值以内,并且不需要提供许可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海关可以在验核邮政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后直接办理征免税、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
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物品,因超过海关规定的限值,或者海关对进出境快件分运单、邮递物品发递单填写内容需要核实的,或者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海关可以要求另行补充申报,收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在放行后发现邮递物品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物品的,可以通知收寄件人进行补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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