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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01 14:23:25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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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址投递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其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住宅小区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尚未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其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投递到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邮件投递频次和投递深度。

第二十八条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负有保护和接转邮件的责任;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当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第三十条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详;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邮政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委托单位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的服务质量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新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地址、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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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交通运输部,邮政,邮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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