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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01 14:23:25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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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邮政普遍服务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和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八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十九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应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二十一条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流动服务车、邮筒(箱)等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开办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的生产作业组织安排应当能够保证邮件寄递时限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件寄递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用户使用。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规范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使用。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营业时间提供服务;邮政企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节假日调整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对外公布,并按照公布的时间对外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清晰、规范加盖收寄日戳等业务戳记,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者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依法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在城市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至少五次,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三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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