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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01 14:23:25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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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信报箱、包裹柜以及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场所应当在建筑物地面层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安装邮政包裹柜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邮政企业可以与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签订妥投协议,明确其邮件接收、投递义务。

第十四条信报箱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验收程序组织验收,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完成整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邮政企业参与信报箱设置的验收工作。

信报箱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限期补建;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固定自有邮政营业场所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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