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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01 14:23:25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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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可能造成影响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能够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由邮政企业市(地)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的;

(二)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的;

(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

第五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发生机动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等情形的,邮政企业应当于次月底前进行系统维护、报送。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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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交通运输部,邮政,邮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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