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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会员企业反馈意见的汇报

时间:2015-12-09 13:30:12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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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应增加了公安机关,即“......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公安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机关、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建议增加第三款:“公安机关应当保证快件处理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建议增加:“除国家邮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办理案件需要并依法定程序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用户信息外,其他任何机关、个人不得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用户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递与签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或自提点以及智能快递箱。

建议:希望多增加自提点或智能快递箱

第三十条 建议在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后一半内容与前一半内容相互矛盾,建议删除后一半。即,本条修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后一句建议修改为:“具体办法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希望增加不包括社会其他公司设立的第三方代收点

第四十一条 本条第三行遗漏“未”字,即,“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只提了行政处罚,如果除此外还能鼓励被泄露信息的用户,提起诉讼,效果可能会更好。行政监管毕竟力有不逮,法定的处罚金额也未必能打疼违法企业,还是需要有赋权于民的理念。建议应该及时出台《快递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一定要清晰明了,让每一个被处罚者都能清楚知道。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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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快递条例 ,快递,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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