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会员企业反馈意见的汇报
第二款原最后一整句建议修改为:“......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建议修改为:“(二)未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经邮政管理机关责令指定时限内销毁而仍未销毁的;”
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联盟
2015年12月9日
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抄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快递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EMS)、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联盟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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