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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会员企业反馈意见的汇报

时间:2015-12-09 13:30:12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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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11月16日《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后,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联组织秘书处加强学习,不断强化认识,及时以书面形式向400多家(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平台企业)等会员单位征集建议,并向部分快递企业电话咨询。希望通过《快递条例》的颁布解决快递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和困扰,加快推动快递业健康发展。现将会员企业反馈较多的几项建议整理如下:

一、建议取消快递许可证

电商物流是服务于电子商务的现代物流活动,电商物流适应电子商务海量订单、碎片化需求以及快速分拨、配送等要求。电商物流产生的快递以小包裹快递居多,购物行为没必要设立许可制度。目前的快递许可制度设计,对于行业发展束缚越来越大,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快递许可制度成为制约快递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和指导意见,快递许可制度进行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主管部门应该创新快递行业的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不断激发企业活力。

二、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制”矛盾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该先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而2013年开始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添加名录”的程序,使得《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备案制”形同虚设。

三、快递验视制度实行困难

验视职能打开运输包装,无法打开商品包装,其结果是验视形同虚设。再者,商品有亿万种,快递员事实上无法认定是什么物品,只有寄件人才知道邮寄的是什么物品。所以,只有寄件人才知道邮寄的是什么物品。所以,寄件人应当明确告知所邮寄物品的种类,并负全部法律责任,快递员顶多负有连带责任。

为了更好得规范签收人的验收行为,建议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和国家邮政管理局在相关文件中都提到的智能快件箱等设施纳入快递派送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四、部分法律条规重合

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涉及到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多达一百多部,《意见稿》也重点关注了信息安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存在重合、相互抵触、滞后等现象。《意见稿》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在邮政法或部门规章中已经作了界定,不需要行政法规再次申明,浪费立法资源。

快递业面临的障碍,是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落后或执行不力。

五、惩罚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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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快递条例 ,快递,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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