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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会员企业反馈意见的汇报

时间:2015-12-09 13:30:12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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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中“剁手族”最关心的“快递签收”法律风险如何划分?代签的法律风险该怎么划定?对于这些条款,《快递条例》一笔带过,应该进一步细化;对于抛扔行为的处罚,《意见稿》没有明确对抛扔行为程度进行界定,罚款是针对单件还是区域也没有界定?强调的更多是邮政管理部门的准入审批、备案、抽检、处罚,更像“部门立法”,很少对快递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定纷止争。

快递行业的规范,不能片面强调行政监管。

六、快递车辆出行难问题,建议采用邮政车辆统一标准

《意见稿》将快递车辆问题下放到各个县市,但快递是门对门、户对户、手对手的派送,理论上不应该限定区域和时段,对区域和时段加以限定也会影响派送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是邮政业的组成部分。统一采用邮政车辆标准,统一的邮政业应该使用同一个标准。

附件:具体修改建议

第五条 鉴于现实中有的加盟企业会因与总公司之间的加盟合同作纠纷而扣留快件,建议增加对扣留快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即,原第二款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总公司可以凭此款规定向邮政管理机关寻求行政干预,以便快件被扣留问题的解决。

或者此内容不放在第五条中规定,而放在第十一条中作为第三款。即:第十一条 增加第三款:“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任何一方不得因为与另一方有合作纠纷而扣留有关的快件。”

第七条 建议增加民航管理部门进去,即,“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民航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第九条 第一款第三行遗漏了“或”字,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款尾部建议增加:“各地邮政管理部门不得限制本地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数量。”

第十条 其中表述的“所在地”,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所在地还是分支机构所在地,要给予明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建议:明确智能快件箱是否属于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如属于,鉴于设立新网点的速度快、数量多,建议在试运行满2个月以上,分批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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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快递条例 ,快递,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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