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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05 09:03:51 点击:
来源: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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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式联运是依托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提供全程一体化组织的货物运输服务,具有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和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当前,我国多式联运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协同衔接不顺畅、市场环境不完善、法规标准不适应、先进技术应用滞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效顺畅的多式联运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市场监管方式。已依法获得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的企业,可独立开展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多式联运经营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经营活动,不得对其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安全管控、价格自律、责任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多式联运经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与奖惩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二)加快公路货运市场治理。依法加强公路货运市场环境治理,强化重型货运车辆装卸源头监管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技术标准,有序引导不合规车辆逐步退出市场。加强新增公路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技术检测和准入管理,推动中长距离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转移至铁路、水路等运输方式。(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三)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快递等运输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纳入目录清单并严格执行。督促和检查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港口、铁路收费政策,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四)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加大对发展多式联运的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建立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和运行监测机制,组织开展多式联运市场调查、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估,针对区域间和国际间主要通道辐射范围、流量流向、货品货类、货物价值、运行实效等建立动态监测评估体系。(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二、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五)完善基础设施网络。依托物流大通道,加快形成贯通内外的国家多式联运网络主骨架,优化多式联运分层、分类节点布局。优化内陆无水港节点布局,完善口岸服务功能,引导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合理布局。研究推进具有驮背运输、双层集装箱运输需求且技术经济合理的铁路通道设施技术改造。强化多式联运枢纽与关联产业的联动发展,积极拓展市场交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金融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支持具有公共属性的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和集疏运体系建设、运输装备升级改造、信息互联共享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质检总局等负责)

(六)畅通转运微循环系统。着力破解多式联运末端微循环瓶颈制约,重点推进全国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公路建设,完善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铁路物流基地等进出站场配套道路设施。加快航空货运枢纽以及邮政快递分拨中心等外联专用公路项目建设,支持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畅通多式联运枢纽站场与城市主干道的连接,提高干支衔接能力和转运分拨效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七)强化服务规则衔接。加快推进不同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格式、运价计费规则、货类品名代码、危险货物划分、包装与装载要求、安全管理制度、货物交接服务规范、保价保险理赔标准、责任识别等方面的衔接,制定有利于“门到门”一体化运输组织的多式联运服务规则。(交通运输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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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多式联运,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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