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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时间:2015-10-19 11:21:13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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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快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倒卖、盗窃、私自开拆或者违法扣留用户快件的;

(四)非法出售用户快递服务信息的;

(五)其他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用户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处置快递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关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闽台快递合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闽台快递服务合作,支持快递企业服务闽台电子商务、金融、保险、旅游等经贸和文化交往。

第三十条 支持闽台快递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两岸快件交换、包裹处理等功能,支持通过闽台通道发展跨境快递业务。

支持开辟闽台快件通关绿色通道,完善闽台快件通关环境,创新快件通关监管模式,简化报检程序,实现闽台口岸关检互认。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本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对台合作区域拓展快递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快递企业开展对台直航包机,扩大两岸快件运输直航范围,支持扩大对台海运快件业务范围,增强闽台快递服务时效性。

第三十三条 鼓励闽台快递企业相互合作,支持闽台之间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

支持闽台快递企业、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销毁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实行安全监控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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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政策法规,快递行业,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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