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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时间:2015-10-19 11:21:13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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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对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快递业务的车辆,在其收寄、投递快件时,依法提供城区通行和临时停车的便利。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车辆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喷涂统一快递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式样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非机动车收投快件。鼓励快递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作为城市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工具,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优惠。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等应当为快递企业收寄和投递快件提供通行、临时停车、代收、保管等便利服务。

鼓励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鼓励快递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分拨中心或者呼叫中心等落户本省,按照规定享受本省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收寄快件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应当明确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保险业务,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二)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

(三)根据业务处理流程,及时准确将快件流转信息上传网络,并向用户提供电话或者网络等查询渠道,方便用户跟踪查询快件流转情况;

(四)快递企业收派员收寄和投递快件时应当统一穿着具有本企业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征得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收。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可以委托连锁商业机构等第三方代办快件收投服务,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快件收投服务规范和快件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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