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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

时间:2017-01-05 09:01:33 点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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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清理(2017年4月底前)。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涉铁收费的集中清理规范方案并组织实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查处的违规案件,要通过各地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建章立制(2017年6月底前)。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要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将保留的地方政府涉及铁路收费纳入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铁路运输企业收费,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研究探索涉铁收费统一公示制度,将本地区涉及铁路运输的地方政府收费、专用线共用收费,以及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铁路运输杂费和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收费通过本地区指定平台集中公示,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方便货主了解和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要加强与财政、交通、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系统作用,及时发现查处典型违规收费案件,增强清理规范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运用媒体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主动宣传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收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程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集中组织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具体情况和成效(详见附表)于明年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联系人:吴晓宁 辛培彦

电 话:68501095 68501069 68501726(传真)

附件: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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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发改委,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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