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通知》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农村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依托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农村物流经营龙头骨干企业网站或相关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或改造县级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县域内跨行业农村物流信息的互联共享和系统共建。依托信息平台建立身份认证和信用体系,为车货匹配等提供安全可靠的征信渠道。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强化应用”的思路,推进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加强村级农村物流信息终端设备的标准化配置,完善农村物流末端信息网络,把农村物流终端服务推送到广大农户。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交通运输、财政、国土、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协同解决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中的规划、土地、投资、运营等问题,统筹推进网络节点建设与发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纳入政府支持范围的站场建设项目应符合《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指南》(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要严格站场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本省农村物流站点统一标识,并加强对站场运营服务的动态监测及考核监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总结农村物流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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