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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15-10-19 10:18:11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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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一)仅涉及1个单项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2个单项工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3个及以上单项工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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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政策法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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