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交通运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15-10-19 10:18:11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条评论打印收藏

(四)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第七十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必要时,国家铁路局可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工程质量案件直接实施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法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七十三条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10/10   首页 上一页 8 9 10

关键字: 政策法规,铁路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评论仅代表个人意见,本网站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