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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快递下乡”的意见》

时间:2015-09-17 14:05:42 点击:
来源:中国吉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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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大培训扶持力度。利用邮政行业队伍培育工程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推进快递业职业培训项目实施,将农村快递人员培训纳入职业农民培训计划,做好对农村劳动者入选快递行业的岗前培训、入职后资格培训、专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快递企业定向培训专业快递人员。鼓励支持快递企业推进用工本地化。

(十四)强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快递行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快递从业人员持证比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督导,各级政府对邮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按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六、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将快递服务业列为重点扶持发展行业给予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快递服务业的发展,将快递服务业列为重点扶持发展行业,给予政策支持。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特点,推动相关产业与快递服务业协同发展,共同服务地方经济。

(十六)帮助电子商务和快递企业寻找货源。结合我省区域特色和农产品产业布局,积极培育建立农村“快递下乡”重点货源带,为电子商务和快递企业提供各具特点的货源供应。东部地区建立以长白山人参、木耳、山野菜为重点的特色产品货源带,西部地区建立以杂粮杂豆为重点的生态产品货源带,中部地区建立以大米、特色玉米为重点的粮食产品货源带。为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企业提供吉林省农特产品地域目录、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鼓励、帮助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企业外销吉林省地域特色农产品。选择发展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的乡镇开展试点示范。

(十七)在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给予快递企业便利。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可依据省邮政管理部门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集中统一办理。

(十八)切实减轻快递企业税收负担。对快递企业投资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抵免政策。采取总分机构形式在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快递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促进快递企业合理划分运输收入,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营改增改革,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推动快递企业产生的各类费用逐步列入可抵扣范围。鼓励快递企业推广使用手持税控终端开具普通发票,对购置手持税控终端成本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快递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快递服务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推广仓储设施和运输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建立完善适应快递服务业特点的信用评估和授信制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快递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引导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快递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对快递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快递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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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政府办公厅,快递下乡,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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