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部门通知: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
三、操作程序
(一)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核实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省级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和未核准建设煤矿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公告(格式见附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公告未经核准但已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告超能力生产煤矿名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名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和煤监机构负责公告未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而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公告煤矿名单报送国家能源局(其中超能力生产煤矿公告名单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监机构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将公告煤矿名单分别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
(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汇总各地上报的公告煤矿名单,及时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公告名单转载“信用中国”网,并转送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省级经济运行部门。
(五)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省级经济运行部门,负责落实本领域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具体惩戒措施。
四、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动态管理,对已取得各项审批要件、通过核准,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的,应在核实无误后,及时将名单通过省级有关部门(机构)政府网站专栏予以公告,并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中予以撤除。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及时收集汇总本领域煤矿整改信息,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煤矿整改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予以转载,并告知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省级经济运行部门解除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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