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部门通知: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予以处理。
(二)联合惩戒措施
1.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对未批先建但符合补办项目核准手续条件的煤矿,在补办相关手续时,项目核准机关应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新增生产能力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对已核准但其他手续不齐备的煤矿,不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
2.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对责令停产或关闭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停止审批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
3.限制电力供应。各省级经济运行部门依据转送的责令停产或关闭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指导供电企业对其除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的电力供应予以限制,停供采掘用电。
4.审慎办理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依据转送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对其销售的煤炭,在受理运输需求和订车装车时予以慎重对待,使违法违规煤矿的煤炭运输受到必要的制约。
5.审慎办理融资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部门公布或提供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可能造成的信贷风险。
6.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对存在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等规定,对其三年内发行企业债券进行必要的限制。
7.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存在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在政府性资金支持方面进行限制。
8.其他惩戒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进行限制。
相关新闻:
0条评论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