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乱象惊呆小伙伴 邮政法没跟上快递业发展节奏
据了解,目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引入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处理方法,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此外,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的格式条款也进行了限制,规定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格式条款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这些法律规定上来看,虽然有些地方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从现有的媒体报道来看,丢失后的物品,除非消费者绝对能证明快递的具体物品的质量、数量,否则很难得到满意的赔偿,而如此一来,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就过高,权利行使起来较为困难,当真正遇到快递纠纷时,消费者很难运用法律来维权。”王殿学分析说。
此外,对于消费者未仔细检查快递物品而签字是否算认同质量和数量,王殿学认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使消费者在收货单上签了字,也不代表消费者对货物的内在质量进行了认可,对于快递货物的内在质量和数量,应该有一个异议期。
“作为快递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仅限于‘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等相当原则的规定,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规定也不明确,应针对快递行业尽快立法,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王殿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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