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快递行业乱象惊呆小伙伴 邮政法没跟上快递业发展节奏

时间:2015-07-16 15:49:34 点击: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条评论打印收藏

“该办法远不能规范快递物品丢失的赔偿问题。”王殿学说,我国立法上对快递丢失物品的赔偿规定一直不明确,比如快递企业一般会在快递单上注明未保价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5倍。但是,这个格式条款往往并不明显,消费者经常不容易看到。而一些快递公司内部规定,如果没有保价即按运费的3倍至5倍赔偿,这个赔偿标准显然过低。王殿学认为,通过立法提高和明确快递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是当务之急。

快递员私拆快件应比照邮递人员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显然,对于私拆邮件行为,我国刑法对有特殊身份的邮政工作人员作出了责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快递员接触快件有天然优势,跟邮政人员接触邮件电报有很大相似性,那么,快递人员私自拆开快件,但并没有私自占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呢?可否比照邮政工作人员进行量刑对其惩处呢?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指出,快递人员私拆快递,即便没有占为私有,其行为本身也应该入刑。随着社会发展,对于“信件”可以作适当扩大解释,快递物品等也应纳入通信自由的保护范围,因为很多时候,快递物品本身就是一些信件、文件等。

消费者维权仍面临举证难成本高窘境

回顾此次遭曝光的快递员集体偷件事件,如果不是有摄像头记录了快递员工的盗窃行为,恐怕相关责任问题也不易解决。可以说,快递物品丢失的责任不明确或者过低,也是员工敢于盗窃的重要原因之一。王殿学分析称,目前快递行业丢失物品后主要面临两个问题,即丢失后的举证责任问题和丢失后的赔偿问题。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关键字: 快递,邮政法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评论仅代表个人意见,本网站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