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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全文)

时间:2015-03-26 13:35:22 点击: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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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查询

5.3.1 查询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向顾客提供电话或互联网等查询渠道。

5.3.2  查询内容

查询内容应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的查询服务。

对于国内异地、港澳、台湾、国际快递服务,快递服务组织宜提供全程跟踪的即时查询服务。

5.3.3  查询答复时限

对于通过互联网不能查找的快件,顾客电话查询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在30分钟内告知顾客,告知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 快件所处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

— 不能提供快件即时信息的,告知顾客彻底延误时限及索赔程序。

5.3.4 查询信息有效期

查询信息有效期应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5.4 报关

国际快递服务可采用代理报关办法。

从事国际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组织可设立报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海关申请代理报关资格,办理代理报关业务,并配合海关对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口国际快件实施查验放行工作。

顾客交寄的需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快件,应附有检疫证书。

5.5 内部处理

内部处理程序应包括信息处理、分拣、封发、运输、转运等环节。

快递服务组织的内部处理应确保快件安全,在运输、转运、投递等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快件,禁止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快件,保证快件封装完好,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5.6 例外处理

5.6.1 撤回

5.6.1.1 撤回条件

寄件人撤回条件应主要包括: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递服务:快件尚未首次投递;

b) 港澳和台湾快递服务:快件尚未出口验关;

c) 国际快递服务:快件尚未出口验关。

5.6.1.2 撤回费用

寄件人在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撤回申请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担撤回费用并告知费用标准。

6 服务改进

6.1 基本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顾客满意及顾客投诉进行统计和分析,提高服务水平,达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目的。

6.2 顾客满意

快递服务组织应测量顾客满意程度,发现顾客的潜在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快递服务组织应收集顾客满意信息,收集的方法主要包括:

a) 向顾客发放问卷调查表;

b) 直接与顾客沟通;

c) 收集各种媒体的报告;

d)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情况;

e) 其他。

顾客满意的评价程序应包括:汇总顾客满意的信息,利用适当的统计技术进行分析处理,确定顾客的满意程度,找出提供的服务与顾客期望的差距并制定改进措施。

6.3 顾客投诉

6.3.1 投诉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提供顾客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形式。

6.3.2 投诉有效期

快递服务组织受理投诉有效期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6.3.3 投诉受理

6.3.3.1 投诉信息

快递服务组织应记录如下信息:

a) 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b) 投诉的理由、目的、要求;

c) 其他投诉细节。

快递服务组织在记录的过程中,应与投诉人核对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6.3.3.2 投诉处理时限

投诉处理时限应指从快递服务组织记录投诉人投诉信息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投诉处理方案的时间间隔。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投诉人有特殊约定外,投诉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b) 港澳和台湾快件为30个日历天;

c) 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6.3.3.3 投诉处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投诉信息进行分析并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处理。

6.3.4 投诉信息统计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投诉处理表格,以便对投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6.4 服务改进

根据顾客满意评价结果和投诉信息统计分析结果,快递服务组织应采取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措施应主要包括:

a) 树立持续进行服务改进的理念;

b) 规定内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识别服务改进的机会;

c) 确保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d) 管理者应对改进过程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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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邮政,快递服务,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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