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全文)
4.5 服务费用
4.5.1 告知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告知的内容应包括:
a) 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
b) 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
c) 附加服务的费用。
4.5.2 重量计费原则
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
4.5.3 服务费用设置原则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6 服务场所
4.6.1 作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配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作业场所。
4.6.2 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到邮政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顾客。
快递服务营业场所应有组织标识。
4.7 设备与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并应定期维护更新。
计量器具应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运输工具应使用封闭式的运输车辆,车辆宜有组织标识。
4.8 信息管理
快递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信息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提供同城快递服务的组织应具备存储服务统计信息、顾客信息和投诉信息的设施,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b) 提供国内异地、国际快递服务的组织还应具备计算机处理系统,能够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即时查询服务。
4.9 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的格式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简洁、易懂。
快递运单的内容应包括:
a) 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b) 收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地址;
— 单位;
— 联系电话。
c) 快递服务组织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标识;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应稳定、有效,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消费者。
d) 快件信息,主要包括:
— 品名;
— 数量和重量;
— 价值;
— 封装形式。
e) 费用信息,主要包括:
— 计费项目及金额;
— 付款方式;
— 是否保价(保险)及保价(保险)金额。
f) 时限信息,主要包括
— 收寄时间;
— 投递时间。
g) 约定信息,主要包括:
— 双方约定事项,包括产生争议后处理途径;
— 寄件人对快递运单信息的确认。
h) 背书信息,主要包括:
— 查询方式与期限;
— 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权利与责任;包括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顾客可与快递服务组织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
— 赔偿的有关规定。
i) 其他。
4.10 档案
4.10.1 档案的范围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储存,形成档案,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能够记录快递服务组织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过程,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4.10.2 档案的管理
收集的档案宜按照快递服务人员、顾客、业务、监控、财务、组织分别组卷。
快递服务组织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查询服务。
4.10.3 档案的保存期限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电子保存期限宜不少于1年。
其它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1 沟通
4.11.1 顾客沟通
4.11.1.1 沟通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
4.11.1.2 沟通内容
沟通内容应包括:
a) 业务咨询;
b) 业务受理;
c) 快件查询;
d) 顾客满意;
e) 顾客投诉;
f) 服务承诺。
其中,服务承诺应包括:
— 服务时限的承诺,包括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服务时限;
— 有关赔偿的承诺,包括索赔因素、赔偿原则以及受理索赔期限;
— 投诉处理承诺,包括投诉受理程序以及投诉处理时限;
— 附加服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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