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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快递行业信用评定试点方案》

时间:2016-06-16 14:18:28 点击:
来源:国家邮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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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信用评定试点方案

一、指标权重设定

国家局设定的指标占60%,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设定的指标占40%。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辖区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设定部分评定指标,企业或从业人员个人得分=国家局指标得分×60%+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指标得分×40%。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也可不再另行设定指标,此种情况下,企业或从业人员得分等于国家局指标得分。

二、指标重复计分情况的处理

评定指标出现重复计算情况时,取分值高者为准。例如,某企业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按照指标赋分应当扣除1分,同时因该行为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而被处罚,按照赋分应当扣除2分,此种情况下,取分值高的仅做一次扣除,即扣2分。

三、企业分值计算公式

企业(分支机构、加盟企业等)得分=80-企业扣分值-(从业人员扣分值×5‰)+企业加分值+(从业人员加分值×5‰)

品牌企业总部得分=80-总部扣分值-(总部从业人员扣分值×5‰)-(分支机构/加盟企业扣分值×5‰)+企业加分值+(总部从业人员加分值×5‰)+(分支机构/加盟企业加分值×5‰)

企业省级区域总部与所辖分支机构、加盟企业的信用连带责任,可以由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参照5%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国家局设定的主要指标

(一)快递企业减分项

快递企业减分项

记分项目

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累计

减分

 

一、

许可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减2分/次

 

超业务范围经营,减2分/次

 

超地域范围经营,减2分/次

 

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减2分/次

 

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减2分/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减1分/次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减1分/次

 

办理备案手续弄虚作假,减2分/次

 

办理变更手续弄虚作假,减2分/次

 

违反加盟管理规定,减2分/次

 

 

 

 

二、

快递服务质量

 

 

 

 

 

 

 

未按规定分拣作业被行政处罚,减2分/次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承诺,减1分/次

 

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减1分/次

 

未按规定处理用户申诉,减1分/次

 

未按规定和标准处理无着快件,减1分/次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减2分/次

 

倒卖快件(邮件),减2分/次

 

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被处罚的,减2分/次

 

年度消费者申诉率行业排名第一,减3分/次

 

年度消费者申诉率行业排名第二,减2分/次

 

年度消费者申诉率行业排名第三,减2分/次

 

因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媒体曝光并属实的,减1分/次

 

因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并属实的,减3分/次

 

因质量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并属实的,减4分/次

 

 

 

三、

寄递安全

 

非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减2分/次

 

不建立或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减3分/次

 

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减3分/次

 

未按规定执行实名收寄制度的,减3分/次

 

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减2分/次

 

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减2分/次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按规定报告或公告,减2分/次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未按规定报告或公告,减2分/次

 

停止经营未妥善处理邮件(快件),减2分/次

 

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事故资料,减2分/次

 

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减2分/次

 

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寄递服务信息,减2分/次

 

未按要求保存或报送监控资料,减2分/次

 

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运营信息,减2分/次

 

处理中心建设前或者竣工后未备案,减2分/次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减2分/次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无证上岗,减2分/次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处罚的,减1分/次

 

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被处罚的,减2分/次

 

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检测安全设备被处罚,减2分/次

 

未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被处罚的,减2分/次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减2分/次

 

因寄递安全被地市级媒体曝光属实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减2分/次

 

因寄递安全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属实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减2分/次

 

因寄递安全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属实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减3分/次

 

四、

社会责任

 

企业生产作业扰民被有关部门处理的,减2分/次

 

配合电商企业参与“刷单”的,减4分/次

 

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被有关部门认定处理,减3分/次

 

 

五、

其他

 

 

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减2分/次

 

未按规定标注信件字样,减2分/次

 

将信件打包为包裹寄递,减2分/次

录入信用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减2分/次

不配合、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减3分/次

拒绝参加邮政管理部门约谈告诫,减2分/次

拖欠应缴罚款,减3分/次

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减3分/次

总计

 

 

总部信用责任

说明:作为信用独立核算主体的加盟商、分支机构扣减总分,×5‰为品牌企业总部信用管理责任扣减分值,累计扣减,直至零分。

 

 

(二)快递企业加分项

快递企业加分项

计分

项目

计分标准

总计

 

表彰

奖励

 

获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加6分/次

 

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快递行业组织表彰的,加4分/次

获得地市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各地快递行业组织表彰的,加2分/次

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协助邮政管理部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加4分

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被国家级有关机构认可的,加4分

总部信用责任

说明:作为信用独立核算主体的加盟商、分支机构加分总值,×5‰为品牌企业总部信用管理责任增加分值,累计增加,直至满分。

 

 

(三)从业人员减分项

从业人员减分项

计分

项目

计分标准

累计

减分

 

 

 

 

一、

服务

质量

 

 

 

未按规定和标准处理无着快件,减2分/次

 

被用户投诉并确认有责的,减2分/次

被用户申诉并确认有责的,减2分/次

未按规定分拣作业,减2分/次

未按标准收费,减2分/次

未提示用户按规范填写快递面单,减1分/次

 

未按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快件,减2分/次

擅自更改运单信息,减3分/次

发现问题快件,未按规定记录和处理,减1分/次

收件后未及时录入收寄信息,减1分/次

违规将信件打包寄递,减2分/次

 

 

二、

寄递

安全

 

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减3分/次

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减3分/次

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减3分/次

过失泄漏用户信息50条以上,减2分/次

未按规定执行实名收寄制度的,减3分/次

非法提供用户寄递服务信息50条以上的,减3分/次

丢失、损毁快件,减2分/次

冒领快件,减2分/次

私自开拆快件,减2分/次

非法检查快件,减2分/次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减4分/次

侵占代收货款,减4分/次

盗窃快件,减4分/次

 

 

三、

职业

道德

 

 

谈吐不文明、对用户态度恶劣的,减2分/次

 

对用户态度恶劣,辱骂或殴打用户的,减3分/次

向用户额外索取费用,减3分/次

收派时不遵守交通规则,减2分/次

不服从街道办、小区物业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的,减2分/次

破坏公私财物,减2分/次

不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被企业处分的,减2分/次

不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被企业开除的,减2分/次

 

四、

其他

 

协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减3分/次

 

参与电商“刷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减4分/次

总计

 

 

企业信用责任

说明:作为信用独立核算主体的从业人员减分总值,×5‰为所属企业信用管理责任扣减分值,累计扣减,直至零分。

 

 

(四)从业人员加分项

计分

项目

计分标准

总计

表彰

奖励

 

获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加20分/次

 

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快递行业组织表彰的,加10分/次

获得地市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各地快递行业组织表彰的,加5分/次

总计

 

 

企业信用责任

说明:作为信用独立核算主体的从业人员增加分值,×5‰为所属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增加分值,累计增加,直至满分。

 

关键字: 政策法规,快递,快递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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