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
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
一、基本问题
(一) 信用信息定义。快递行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行服务承诺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二)信用管理的原则。 快递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与权限。 快递行业信用管理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为对象,建立唯一信用档案,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
快递企业的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管理。
(四)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快递企业对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
品牌快递企业总部对其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
二、 信用档案
(一)信用档案的建立。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用以记载和保存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档案应当使用统一的信用代码。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快递企业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信用代码,从业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为信用代码。
方式方法:通过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用以记录、存储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1. 快递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注册编号、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
(2)许可管理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以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等情况;
(3)快递服务质量信息。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状况;
(4)寄递安全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安全培训、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
(5)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快递企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开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弘扬行业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6)获得表彰奖励等其他反映快递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快递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职业资格、从业经历、一寸免冠照片等信息;
(2)服务质量。包括寄递合规和服务态度等遵守法律规定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情况;
(3)寄递安全。包括执行收寄验视等安全制度,保障快件、货款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情况;
(4)职业道德。在从事快递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5)获得表彰奖励等其他反映快递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的采集
(一)权限划分。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辖区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跨省(区、市)经营快递业务企业总部、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采集。
(二)采集方式
1. 快递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1)快递企业的基本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与系统对接有异常的,核实后补正录入。
(2)许可管理信息。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的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按照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经营的情况可以结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系统对接异常的,经核实后补正录入。
(3)服务质量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影响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的1日主动申报。
(4)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寄递安全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寄递安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的1日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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