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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5-10-19 10:58:34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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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42号)和《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精神,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

(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物流企业申请设立审批程序,发照时间缩短到7个工作日内。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

(二)公司制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取消物流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限制,探索设区市域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新模式。

(三)简化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力争2015年6月底前实现省内异地年审。

二、保障物流用地

(一)优先支持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用地,按照物流产业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物流产业聚集区村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各地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支持各地探索采用缩短出让年限的方式出让物流业用地。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三)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在依法约定的前提下,首期缴纳50%后,其余可在1年内分期缴付。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物流业用地。允许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一)严格按市场化程序,探索设立省级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物流企业的参股设立、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政府投入部分财政性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财政资金为辅、市场化运作的物流发展投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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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政策法规,物流业,物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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