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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邮政条例》

时间:2015-10-15 15:43:02 点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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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邮件,撕揭邮票,冒领、扣押用户款物;

(二)无故拒绝、中止邮政普遍服务或者特殊服务;

(三)无故延误或者未按址投递邮件;

(四)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强迫、误导或者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业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六)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品或者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或者损毁邮政报刊亭、邮筒(箱)、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未经邮政企业同意擅自迁移、开启、封闭邮政报刊亭、邮筒(箱)、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三)向邮政报刊亭、邮筒(箱)、信报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四)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五)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及邮政用品用具。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快递企业在农村设置服务网点或者利用村邮站及其他服务网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等快递服务。

邮政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递服务通关环境。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人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加盟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加盟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加盟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加盟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运单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并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

鼓励快递企业制定并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责任等影响用户权益的内容,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收寄快件前,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指导寄件人规范填写快递运单,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

快递企业投递人员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快递企业投递人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收件人快件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快递企业在快件投递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验收服务。

第三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加强从业人员法制、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快递企业上门服务提供便利,或者为居民提供代收、代转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快递集中服务场所。

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快递服务专用车辆在车型、车身标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快递企业服务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喷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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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政策法规,邮政条例,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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