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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移动商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5-21 09:47: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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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移动商品/产品计量管理

4.4.1 商品/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4.4.2 偏离本标准4.3.1要求时,商品/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国际计量单位。

4.4.3 移动商品/产品数量销售时应在线明示。

4.5 地域标志/原产地管理

4.5.1 所提供的商品应指明地域标志/原产地。

4.5.2 服务应来自于中国国内。

4.5.3 商品或服务可有别于在线销售商的所属地。

4.6 知识产权要求管理

在线销售商应保证商品/产品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纠纷。

4.7 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管理

4.7.1 检测方式的确认。

法定合同检测方式

法定仲裁检测方式。

4.7.2 检测单位的确认

可使用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中任一种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宜使用能出具第三方法定仲裁检测报告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更宜使用中国流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并可出具第三方法定仲裁检测报告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4.7.3 验货管理。

4.7.3.1 检验测试验货可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的所在地、交货地、货物的最终目的地、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所在地进行。如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的所在地进行,检验测试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4.7.3.2 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符合4.2规定的要求之一时,客户可拒绝接受货物;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免费进行修理、更换货物应符合4.2规定之一的适用要求。

4.7.3.3 客户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后,因不符合4.2规定之一的要求,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客户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4.7.3.4 在交货前,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让货物来源地供货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测试,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4.7.3.5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对商品/产品质量和服务偏差负有责任,且客户在合同要约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用符合合同要约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承担客户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并应双方约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8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进行的商品包装、装运管理、装运通知、运输管理

4.8.1 包装管理

4.8.1.1 应提供货物运至客户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

4.8.1.2 包装物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加以使用。使用包装物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潮、防水、防碎、防震、防晒、防锈、防腐蚀。

4.8.2 装运管理

4.8.2.1 装运标记。

供货商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在包装物重要的一面或相邻的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标记,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收货人、合同号、发货标记、收货人编号、目的港、货物名称、箱号、毛重/净重、尺寸。

当货物≧2吨,供货商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起吊点”。

按货物运输要求,供货方应在包装物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4.8.2.2 装运条件。

4.8.2.2.1 供货商负责安排货物舱位、运输;货物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4.8.2.2.2 不能执行4.7.2.2.1要求时,除非客户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8.2.2.3 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的组织。

4.8.2.2.4 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4.8.2.2.5 供货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4.8.3 装运通知。

4.8.3.1 供货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供需双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并同时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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