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移动商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上海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移动商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商品电子商务虚拟业下的在线销售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和平台服务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形商品在电子商务营销业态下的营销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形商品(服务)在电子商务营销业态下的移动经营活动;本标准中移动商品属于日常消费类商品时,无安装、修理或退货售后服务工作的商品,本标准中的安装、修理或退货条款不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1134-2015 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移动商品 Mobile product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可在移动终端上完成交易的商品。
3.2
公认机构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国际标准、国际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的发布和管理机构。
3.3
移动商品电子商务销售商 online sellers
在电子商务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平台上开展移动终端有形商品营销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简称:销售商/供货方/卖方。
3.4
移动商品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商 electronic commerce service providers
为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配送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和采购者(客户、买方、顾客)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的组织。简称:平台服务商。
3.5
数据脱敏 data desensitization
对某项敏感信息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数据变形,实现敏感隐私数据的可靠保护。
3.6
数据资产 data asset
对组织有价值的数据。
3.7
大数据 big data
客观事实经过获取、存储和表达得到的,以文字、数字、图形、图像、声音、视频为表现形式存在的,以大量、多样、时效、价值为基本特征的结果。
4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4.1 跨境商品标价管理
应符合SB/T11134-2015 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要求
4.2 移动商品营销服务合同管理
4.2.1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保证价格引导下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商品/产品计量管理、地理标志/原产地管理、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管理、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进行的商品包装/装运/装运/通知/运输管理、交货管理、商品保险管理、商品备件管理、商品理赔管理、付款管理、商品转让管理、分包管理、在线销售商履约延误管理、违约终止合同管理、争议解决管理。
4.3 移动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
4.3.1 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或技术文件的要求。包括:行政法规中的技术指标、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备案的强制性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
4.3.2 在4.2.1要求之外时,应符合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技术鉴定,但未发布了的商品质量要求。如:依法律程序完成了的技术标准(报批稿),但未向社会公布的文本。
4.3.3 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时加以声明,并给出商品技术参数。
4.3.4 在3.2.1和3.2.2要求之外时,未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专业商品质量技术鉴定,但经非专业方式验证了的商品技术指标要求。
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时加以声明,并给出商品技术参数。
4.3.5 在3.2.1、3.2.2和3.2.3要求之外时,某类商品质量中已经形成市场约定,但未进行技术管理认定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标要求。如:同业认可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标要求。
4.3.6 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时加以声明,并给出商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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