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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6大关键词:统一快递车编号 私拆包裹将被罚

时间:2017-07-26 11:06:41 点击: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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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出现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时,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信息保护]快递企业出售、泄露用户信息最高可罚款10万元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意见稿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时,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近日,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国家邮政局近期研究起草《快递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列出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可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其中,从业人员贩卖、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者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累计500条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年度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个人。

[处罚]冒领、私自开拆等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延误快件可获赔偿,国家鼓励开发相关险种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快递专家赵小敏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此举将降低消费者的索赔障碍,具体险种包括突发灾难险、意外损坏险等,若企业有投保,因天气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据悉,一些保险公司目前已开设相关保险。
赵小敏认为,意见稿《快递暂行条例》正式颁发实施后,将强制提升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同时或助推快递服务价格的上涨。
《征求意见稿》一共是八章四十六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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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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