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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跨境电商设立和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15-12-11 11:06:39 点击: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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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结束的2015年,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促进下,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势头迅猛。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8月,我国跨境支付交易额达44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11月,跨境电商试点已经扩展至上海、重庆、宁波、杭州等8个城市。

我国出口跨境电商目前发展现状如何,未来的趋势是什么?企业在跨境电商的设立和运营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以下两篇文章分别从投资人和律师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期对企业有所启示和借鉴。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与进口两类。目前,国家对出口类跨境电商持鼓励、支持态度,相关的监管体系也已经较为成熟。而进口类跨境电商涉及到的国内法律较为繁杂,监管部门也持相对审慎的监管态度。

一、进口类跨境电商的两种模式

进口类跨境电商可分为自营与第三方平台两种。自营模式与第三方平台模式对经营者资质要求有较大不同。采取第三方平台模式,由商家负责商品销售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平台经营者取得销售特定商品的资质许可。而采取自营模式时,经营者应当取得特定的资质许可,具体如下表所示:

由于部分资质证照在实践中办理成本过高,部分自营跨境电商并未依法办理,可能因此产生一定的合规风险。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在境外设立公司,以境外公司作为“商家”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出售、发运商品,从而使境内平台被界定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以降低跨境电商办理各项证照的成本,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商品质量的有效控制。当然,该等境外公司是否能被视为与经营者无关的第三方还没有定论。这种设立境外公司以避免自营性质的方式将来是否可持续,尚依赖于监管部门的态度。

二、进口类跨境电商涉及的税收

进口类跨境电商的货物有“直邮进口”与“保税备货”(又称为“保税进口”)两种进口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商品目前均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人邮递物品进境类别征收行邮税。直邮进口方式与现行邮递物品进境方式相似,进境的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为目的,且价值在规定限额内。而保税备货方式在性质界定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目前保税备货方式仅征收行邮税,势必对一般货物进口贸易产生冲击,因此从当前政策趋向来看,保税备货模式正受到日益严格的限制。海关总署于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规定,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目前进口类跨境电商适用的行邮税税率远低于一般货物贸易的综合税率,且在采购和物流上也具有一定成本优势,因此相较于一般货物贸易而言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但国务院在《跨境电商指导意见》中已明确将促进跨境电商与一般货物贸易的公平竞争作为政策导向。进口类跨境电商与一般货物贸易适用的税收法规将逐步靠拢,两种贸易模式之间的税收差距将逐步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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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跨境电商,跨境电商法律,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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