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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 电商集中促销迎来新规

时间:2015-09-19 14:57:33 点击: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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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几年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现象日益严重,为了准确分析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尽快构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报道,2014年11月12日,阿里巴巴[微博]宣布“双11”总销售额突破350亿元。然而记者注意到,在消费者抢购的同时,网购中不良商家设下的促销陷阱与霸王条款也在伤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着整个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此,元海律师事务所左芬律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拥有较为突出的优势,交易成本降低、方便消费者购物、提高购物效率等,但电子商务虚拟化的购物方式也会使得其交易风险相应提高,这就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给予约束和规范。

据了解,在前几年的“双11”中,商家经常使用诸如“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霸王条款”,或者干脆在消费者订单支付成功后,网站不与消费者协商就单方面取消订单;更有商家在用户协议上做文章,规定同一用户在一单中购买2件以上同一商品时,不享受无理由退换货。

对于这些“霸王条款”,左芬律师表示,商家的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交易风险。《规定》出台后,此类现象将得到遏制。《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如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

此外,左芬律师还提出,在集中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后打折”的情况其实也屡见不鲜,是一种变相欺骗消费者来达到营销目的的行为。而《规定》要求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与此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对电子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一定的检查与监控,如若发现商户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可停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并予以公示。左芬律师表示,这样的规定将使得商家的销售行为有迹可循,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对于商家劣质倾销和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规定》中都做了相应规范。针对部分电商采取线上线下分别供货的措施,借集中促销活动和线上销售的虚拟性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进行销售,以“电商专供”的噱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要求经营者具有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者和经营者,将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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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消费者,电商,电商促销,电商促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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