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电商进口规范从紧 跨境电商发展利好但虚高犹存

时间:2015-09-18 09:50:00 点击: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条评论打印收藏

9月9日,坊间流传的海关总署发布的《加贸司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在经一些网络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跨境电商圈内的热议。人们在议论跨电政策为何“急转直下”的同时,甚至有言论认为这是国家“冷却”跨电热的风向标。

那么加贸司的一纸急函到底规定了什么?据国际商报记者近几日的多方了解,从可靠消息源得到的信息显示,该文的确要求各试点城市严格按照现有规则执行,不得将政策扩大化;同时还限定,跨境保税进口业务模式必须是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展开,普通保税仓库不能开展。文件强调试点城市海关监管的规范性,要求试点企业与试点海关信息对接,定期共享;要求试点海关严打利用跨境电商渠道“化整为零”进行的走私犯罪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此外,海关总署还要求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跨境电商一路利好走来

在外贸增长乏力的背景下,跨境电商的“逆势而上”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利好政策的频出。仅在今年5月和6月,国务院就在多个文件中强调发展跨境电商的重要性:5月7日,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310328,基金吧)的意见》中,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作出了说明,除了明确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效率外,还提出将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的规范管理政策。同时鼓励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也对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重点关注,提出要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被业界视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文件提出要从优化海关监管措施、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提供财政金融支持等五个方面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操作性。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始于2012年底。当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同意上海、杭州、郑州、宁波、重庆五个城市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同年12月,海关总署在郑州召开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标志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2013年9月,广州成为跨境进口电商服务试点城市。同年年底,深圳跻身试点城市。2014年5月,习近平主席视察“e贸易”时提出了“买全球、卖全球”的口号,被视为跨电“爆炸式”发展的征兆。7月底8月初,海关连发56、57号文,明确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事宜,同时增设监管代码,从而进一步明确了跨境进口电商的合法地位。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关键字: 电商进口规范,跨境电商,跨境,电商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评论仅代表个人意见,本网站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