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一、取消快递业务场地使用证明
2019年1月1日,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取消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场地使用证明,改由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据此,允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书面说明场地使用情况,并接受其提供的场地产权证等法定证照、租赁合同协议等合同凭证。
二、取消邮政用品用具境外生产企业资信证明
邮政用品用具境外生产企业资信证明所依托的境外生产邮政用品用具进网审批,已于2002年11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据此,邮政用品用具境外生产企业资信证明自2002年11月1日起未再实施,且不作保留,在此予以重申。
三、取消邮政通信业务场地使用证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申请人已无需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允许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场地使用情况,并接受其提供的场地产权证等法定证照、租赁合同协议等合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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