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二)审核考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企业报送的材料基础上,综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并报商务部。
(三)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一)报送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度经营情况、《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表》等材料,经验总结交流不积极等影响示范创建相关的工作计划或进程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评估成绩差,排名位置靠后的。
(五)不符合本规范其他要求和条件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4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商务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本规范进行完善。
本规范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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