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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16-06-16 14:24:48 点击:
来源:国家邮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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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有效推动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邮政局决定在天津、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湖北和陕西七省(区、市)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16年6月13日

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有效推动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邮政局决定于2016年6月—12月在天津、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湖北和陕西七省(区、市)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和引导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品牌企业总部积极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累经验,为全国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基础。通过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快递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快递业信用评定指标》,实现快递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与常态化。

二、总体思路

试点总体思路:坚持一个中心,坚持三项原则,正确处理四个关系,抓好六个着力点,积极稳妥做好试点工作。

一个中心:以快递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为中心。

三项原则:坚持社会共治的原则,充分发挥相关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信用评定指标要简便易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先易后难做好适时动态调整;坚持规范运行的原则,立足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试点,以制度引导试点,以试点完善制度,最终实现行业信用科学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

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局与地方邮政管理部门的关系,试点工作注重发挥属地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指标设定权重按照国家局60%、地方邮政管理部门40%进行配置;正确处理品牌快递企业总部和地方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关系,在坚持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并强化总部与地方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信用连带责任;正确处理硬件和软件的关系,在探索开展信息化建设、为信用管理提供支撑手段的同时,注重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注重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和良好氛围的营造;正确处理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充分借鉴其他部门在信用建设方面的好的做法,强化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六个着力点:一是开发建设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系统的科技支撑作用,逐步实现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的信息化。二是科学设定信用评定指标。三是建立信用档案。四是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五是信用评定和利用。六是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试点建设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和支持浙江杭州局立项开展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参照《快递业信用管理办法(草案)》和《快递业信用评定指标(草案)》,明确业务需求,确定系统的各项主要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为试点地区邮政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提升信用监管工作效率。

(二)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摸清试点地区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用以记载和保存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托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的信息化。

(三)全面采集信用信息。按照快递业信用信息产生和来源,合理确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系统对接、邮政管理部门录入、企业自行录入和其他部门共享等。充分利用日常检查、行政执法、消费者申诉、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信用信息,并归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记录。具体采集方式参照《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见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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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国家邮政局,快递业信用,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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