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村邮站服务规范》
提供代收代投快件服务的村邮站,应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代收寄邮件、快件时应配合业务委托方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由村民委员会指定村邮员人选的,可参考本规范的相关要求,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对村邮员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未达到标准的村邮员,可取消其资格,另行指定人员。
对于发生私拆、隐匿、毁弃、丢失、积压邮件、快件和报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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