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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26 11:53:03 点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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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国家标准。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技术语言。

(二)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互换性配合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铁路用设备和工业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需在铁道行业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

(一)铁路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的规格、性能、试验方法等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的结构要素、通用零部件。

(四)互换性配合要求。

(五)铁路运输生产、信息、作业等技术要求和运输服务标准。

(六)铁路用重要设备使用、维修、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需在本企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的补充、提高。

(三)在技术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对设计、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铁道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铁路用产品及在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保护的废弃物质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重要的铁路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标准。

(四)需要控制的产品以及铁路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五)互换性配合标准。

(六)需要控制的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质量标准。

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向铁道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年度铁道标准项目申请,同时送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第十五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对铁道标准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初审后,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铁道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六条 铁道国家标准年度计划建议经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经铁道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铁道标准制定应按标准起草、标准送审和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铁道国家标准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铁道行业标准经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经铁道部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以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执行铁道标准,并保证实施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职责之一。

第二十一条 研制开发新产品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设计、鉴定时,应进行标准化审查。重要的新产品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进行标准化审查,并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应进行标准化审查;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助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制定的铁道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追究经济责任等;构成犯罪的,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应严守职责、秉公办事,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应严格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由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查,并办理批准发布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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