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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26 11:53:03 点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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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铁科教〔2001〕34号

【颁布日期】2001-04-22

【实施日期】2001-0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道行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铁路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铁道标准(包括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铁道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是铁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发展规划应纳入铁路发展规划;制定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应列入铁路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第四条 铁道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建立具有中国铁路特点的标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铁道行业的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管理与协调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表。

(三)编制铁道国家标准年度计划建议和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复审铁道标准,审批、发布铁道行业标准。

(五)组织铁道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铁道行业的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重要新产品和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单位要明确专业人员负责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要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采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

(四)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本单位标准资料和档案。

(五)积极参与铁道标准的制定。

(六)负责本单位的产品开发、技术改进和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道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其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汇总并提出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三)对铁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调整建议。

(四)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的铁道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及标准化审核。

(五)承担铁路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审查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铁道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标准目录。

(七)负责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

(八)开展标准化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接受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九条 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铁道标准项目建议和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调整建议。

(二)组织制定、复审本专业范围内的铁道标准。

(三)负责本专业范围内铁道标准的解释、宣传和贯彻工作。

(四)管理标准制定和工作经费。

(五)承担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

(六)承担和参加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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