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业务领域、本地区标准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快递等相关协会、有关单位应当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邮政业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
第三十二条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应当在企业内部严格执行。
邮政业用品用具、通用设备及车辆等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包裹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单式上标明或者在服务承诺中声明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三条鼓励符合邮政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快递等相关协会在开展企业等级评定、服务质量评比等工作中,其评定指标应当与标准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国家邮政局可适时组织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邮政业标准实施效果,并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过内部监督检查、内部等级评定等方式,加强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标准化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国家邮政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执行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的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一)企业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
(二)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四)企业标准制定、实施、备案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国家邮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荐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显著的标准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邮政业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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