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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