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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信用管理办法发布 网点失信总部担责

时间:2018-01-05 09:01:56 点击:
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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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国家邮政局印发《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快递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提出对快递企业建立唯一电子化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评定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对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在信用建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强化了总部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将按照行业共治的原则,牵头设立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开展辖区内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快递业信用信息包括许可管理信息、快递服务质量信息、寄递安全信息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将根据上述信息进行评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被列入年度失信名单或者信用异常名单的企业,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

对列入信用异常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告诫督促其整改。

对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系列惩戒措施,包括提高对其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取消企业及有关人员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人员参与新设快递企业进行重点审查、与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以及由行业协会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据统计,2017年上半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73.2亿件,同比增长30.7%;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总量为70.6万件,其中丢失短少占18.3%。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不少消费者建议应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其继续或再度从事快递业。

但暂行条例中写道:“对快递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暂时不纳入本办法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邮政局早前于7月19日发布的《快递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企业的信用评定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这一部分在暂行办法中删去了。

上述意见稿规定,将对快递员采取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寄递安全和职业道德等信息,当快递员出现违法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侵吞代收货款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贩卖、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者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累计500条以上的;一年内被用户有效申诉15次以上并被确认有责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3次以上等行为将被本年度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个人,列入快递行业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提示快递企业审慎聘用。

上述意见稿对快递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当快递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次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企业自身原因单次造成快件丢失、损毁5000件以上;或因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等问题1年内因不同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省、市(地)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1年内因不同事件被省级、地市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时,该年度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在信息获取方面,暂行办法中还写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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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快递, 加盟制,服务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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