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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策划】“夺命快递”潜伏最大的危险,安全究竟怎么保证?

时间:2015-08-18 17:32:56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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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西安市未央区网点的仓库内分拣包裹时,一个密封的塑料袋包裹向外流液,一名快递员将包裹拿到鼻子前闻了闻,马上出现了头晕恶心、气短胸闷等症状,因违禁运输品发生泄漏,快递员出现氰化物中毒。而在此前,“毒快递”还曾夺去山东广饶县一位消费者的生命。近年来,因邮寄禁运品而导致伤亡的事件并非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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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1条就明确规定: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禁止寄递。异氰基乙酸酯属于氰化物,需密封保存,若遇酸、水、高温等环境会散出氰化氢气体,人一旦吸入,轻则头晕头疼、胸闷气短,中度中毒则出现痉挛,重则死亡。国家邮政局也曾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快件在收寄时要“开箱验视”,即“面检”,杜绝危险品收寄,为快递业的安全建立第一道防线。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何“面检”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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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是什么?

第一,危化品种类多加上投递人刻意包装,在验视环节很难全部识别出来。作为普通的快递员,只具有一般性的识别技能。

第二,很多消费者对快递员拆包查验感到反感,这也加大了执行难度。

第三,如今大多数快递企业采用直营与加盟相结合的方式,这也导致了快递站点各自为政,快递企业无法直接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快递企业无法承受“开箱验视”带来的经营成本。客观地说,快递行业的公共安全的确不能仅仅依靠一个“开箱验视”来保证,理应通过制度设计,让快递企业、寄件人等各方面都负起本该负起的责任。

那么,安全究竟怎么保证?

第一,提高违法成本和经营门槛,才能从根本上净化寄收环境。

第二,应给予快递员适当的法律地位,将验视权和拒绝收货权延伸,向消费者明确快递员的验视权。

第三,应当出版快递员危险品培训用书以及给各快递点配备专业验收设备,提高快递员的对危险品的专业验收。

第四,对于一些难以区分是否违禁的物品,如何处置应有明确的行业标准。

第五,对于快递员“开箱验视”或企业抽检未有效查出危险品导致的相应后果,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快递企业和寄件人的双方都应承担的权责。

第六,快递员、快递公司、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分步审查制度,而不能仅仅依靠快递员。

快递行业的规范,不仅仅是依靠出问题后的整改,更需要完善的法规和“拳拳到肉”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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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夺命快递,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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